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受害人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导读:以挂靠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受害人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受害人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般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现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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