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是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的所有内容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亲亲爱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予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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