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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程序是什么?

导读:今日,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来解读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程序,具体的交警(交通警察)调解程序内容。

交通事故律师: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程序是什么?

  今日,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来解读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程序,具体的交警(交通警察)调解程序内容如下:

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程序是什么?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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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自:https://baike.baidu.com/item/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493220?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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