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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_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争议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_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争议的

导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合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合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

  前几天在网站有很多朋友问,如果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有争议的该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今天请来了交通事故律师来为大家介绍关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_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证书之日起3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之后的5日之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受理复核申请,其实起30日之内。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_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争议的

  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则另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和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根据交通事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如何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可主要证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五日之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交通事故结果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交通事故调查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合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合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为县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好,依照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之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五日之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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