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律师1对1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入驻要求

×

入驻要求:

1、姓名

2、性别

3、执业律所

4、执业证号

5、执业年份

6、办公地址

7、联系电话

8、联系邮箱

9、证件照(要求蓝底 3:2比例)

10、地址(精确到区、县)

11、律师简介(字数500以内)

12、个人成功案例(非必填项)

请将以上信息发至邮箱:admin@jtsg010.com

首页/交通事故法律法规/运城交通事故律师:解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交通事故处理细则

运城交通事故律师:解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交通事故处理细则

导读:内容就是运城交通事故律师整理分享的关于解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交通事故处理细则的所有内容信息,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具体怎么处理等,相关的疑问也可在线咨询运城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事故诉讼律师。

  本文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第五章节,本文具体介绍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内容细则。通过本文内容可以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处理和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方面的内容信息,不同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下面就由运城交通诉讼律师来详细解读交通事故处理的细则内容。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运城交通事故律师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运城交通事故律师提示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运城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运城交通事故律师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就是运城交通事故律师整理分享的关于解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交通事故处理细则的所有内容信息,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具体怎么处理等,相关的疑问也可在线咨询运城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事故诉讼律师。

  文章摘自:百度百科

声明:本文源自网络由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整合整理,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

相关文章

交通事故律师栏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