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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参加人员是什么?

导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参加人员是什么?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调解的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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