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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受害方又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导读:当事人身体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没有包括伤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属于新证据,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受害方又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这类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该案件是经过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就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完毕。但是事隔一个月后,受害方发现自己的手不舒适,又到医院就诊,并且请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十级伤残,当事人就伤残赔偿要求交警部门再做处理,但交警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就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人民法院接受了案件之后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各自的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在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认为当事人身体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没有包括伤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属于新证据,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受害方又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那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怎么做?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它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过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果没有特殊理由的话,法院在受理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对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调解协议内容,又发现了受伤残为由,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因为,在调解的时候没有发现伤残,现在受害人就伤残的赔偿起诉到法院,属于基于新的理由提起到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合法的权利予以保护。而且对于这种因事故致人伤残进行赔偿的。如果对后续治疗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量化考虑的,当事人可以在事项实际发生后或可确定数额后再行起诉。本案中就属于一个新的诉讼,当事人就手上部分的损害赔偿,非但享有诉权,而且不排除其有实体上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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