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律师1对1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入驻要求

×

入驻要求:

1、姓名

2、性别

3、执业律所

4、执业证号

5、执业年份

6、办公地址

7、联系电话

8、联系邮箱

9、证件照(要求蓝底 3:2比例)

10、地址(精确到区、县)

11、律师简介(字数500以内)

12、个人成功案例(非必填项)

请将以上信息发至邮箱:admin@jtsg010.com

首页/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导读: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规,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而且造成了人员死亡的情况,应该怎样寻求死亡赔偿呢,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具体有哪些呢?对于这些问题相信大家都想了解下具体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由请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来详细解答关于死亡赔偿相关的内容信息。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法规,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规,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死亡的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丧葬费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整理分享的关于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的所有内容信息,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内容相关的疑问也可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律师。

声明:本文源自网络由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整合整理,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

相关文章

交通事故律师栏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