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导读:保险合同的缔约特点、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业务的信息经验和知识方面客观存在着严重不对称。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
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亡,其生前由扶贫办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八万一千元。
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由于保险合同的缔约特点、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业务的信息经验和知识方面客观存在着严重不对称。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本案中对于暗示电动车的属性认定,即便是交管部门尚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被保险人作为普通大众。对于其驾驶电动车,按一般人理解为非机动车,符合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和一个社会普通人的合理期待。
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对涉案车辆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车牌,涉案型号、车辆数据为进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名录里,根据对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该车无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应当知悉社会中关于电动车的普遍认识标准,并据此在免责条款中明确提示,机动车包括部分电动车在内,故保险公司应付,给保险受益人保险金共计八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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