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导读:汽车司机王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到新县城关镇乡道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把李某撞成了九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后来李某因赔偿问题把王某高上了法庭。
2018年1月12日,汽车司机王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到新县城关镇乡道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把李某撞成了九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后来李某因赔偿问题把王某高上了法庭。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2万元。判决下来后新县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决定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酒后驾车也可以获赔,严重违背了社会正义。
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遂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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