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中有关情况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导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仪服务单位或者有存放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中有关情况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实现的,需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中有关情况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结束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财产、评故损失,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仪服务单位或者有存放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有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检验、鉴定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鉴定、检验、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事故的各种痕迹等检验活动由负责事故处理。专职人员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检验的情况,应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和证人签名、盖章。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指派或聘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业技术问题,应用科学方法所做的认定、鉴别和判断活动。鉴定应作出书面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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