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二次碰撞致死,谁承担事故责任?
导读:故应扣除摩托车驾驶人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后再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享受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危险承担更高的义务
[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二次碰撞致死,谁承担事故责任?
今天,交通事故律师来给大家分享一交通事故案例,事故发生在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五十七岁的李某骑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被后方顺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身份信息不详,肇事后驾车逃逸,李某伤亡情况不明。约三十秒后,周某驾驶厢式货车未发现倒地的李某,又从李某身上压过,致使李某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当天,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李某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十日后,公安部门出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外。但有哪次事故致死不详。因第一次事故中的肇事者未找到,事发后受害人李某的家属将周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百一十七万两千七百六十六元。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周某在碾压受害人前,受害人已倒地,当时李某处于何种状?还无法查明。
[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二次碰撞致死,谁承担事故责任?
故应扣除摩托车驾驶人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后再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享受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危险承担更高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在车道内安全行驶且疏于观察,驾车碾压倒地的李某,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已经死亡前提下,周某驾车碾压李某的行为及逃逸驾驶员撞到李某行为都足以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二轮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周某与逃逸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周某与案涉摩托车逃逸驾驶员的责任分担,相关权利人可在摩托车逃逸驾驶员确定后,另行向其追偿。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原告选择由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法院予以支持。
因周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一百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一百一十七万一千零三十三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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