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车辆受损后车主可以索要车辆“贬值费用”吗?
导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会出现不同程序的损坏,而且被损坏的车辆经过维修之后又恢复了原来的模样。在这个时候车主想通过二手车贩子估值下自己的车辆值多少钱,经过车辆估值之后发现低于车主的预测费用,那么,车主可以向肇事车辆索要车辆贬值费用吗?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会出现不同程序的损坏,而且被损坏的车辆经过维修之后又恢复了原来的模样。在这个时候车主想通过二手车贩子估值下自己的车辆值多少钱,经过车辆估值之后发现低于车主的预测费用,那么,车主可以向肇事车辆索要车辆贬值费用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北京交通律师来具体分析该不该支付这笔车辆贬值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车辆受损后车主可以索要车辆“贬值费用”吗?
2006年年底,李某的丈夫驾驶帕萨特轿车沿延安高架路西向东驶至中春路时发生追尾事故,夹在两车之间的帕萨特轿车头尾受重创。公安机关认定其中追尾的一辆大客车负事故全责。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事故三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大客车所属单位某汽车出租公司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而后,李某经二手车贩子对修理后的帕萨特轿车进行了评估,认定该车辆贬值3万余元。李某遂将大客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0838.3元,加上上述贬值损失以及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5.2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交通费1.6万余元,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律师费1700元。同时,法院认为受损车辆经专业维修已恢复原状和原有的使用功能,故对于李某赔偿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原判,上诉称车辆经过大修后与原车性能不可能无异,实际未恢复原状,故坚持要求获得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上海一中院认为,此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已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在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协议存在法定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李某在此之外诉求贬值损失,对其原意作出推翻,有违诚信。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法院认为,法律上之恢复原状,其内涵为恢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因为事实上不可能使损害事故曾经发生、赔偿权利人曾蒙受损害之事实化为不存在。李某的帕萨特轿车经修理恢复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此为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但依情理可知,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车辆之性能、安全性多存疑虑,估价较无事故车低,故修理后车辆的交易价值存在潜在的贬值风险,是为必然。然而,因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就本案而言,因不存在车辆原已出卖或正议价出卖,抑或有出卖之意图的事实,故李某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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