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如何规避事故索赔风险?
导读:胡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3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
【案件分析】
原告(受害人):胡某,女,1956年6月2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吴某,粤L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粤L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6月22日,被告一吴某驾驶粤LXXX号小型轿车从班樟路一横街往惠沙堤一路方向左转弯行驶,至班樟路一横街往惠沙堤二路方向行驶由胡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胡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如何规避事故索赔风险?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3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被告一垫付了8451.89元医疗费,被告二也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
在交通代理律师的协助下,胡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5506.29元。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26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81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费用赔偿限额55000元内赔偿胡某伤残费用55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内赔偿胡某财产损失500元,合计55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内赔偿胡某31550.72元;
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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