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交通律师为10级伤残受害人争得数十万元的背后
导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
原告:罗某,男,1977年8月11日生,非农业户口。
被告一:吴某,粤C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珠海XXX控股有限公司,机动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交通事故案例]交通律师为10级伤残受害人争得数十万元的背后
【案件分析】
2014年8月10日08时1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Cxxxxx号车在翠前路招商花园城二期路段,沿翠峰路左转弯时与原告罗某从人行道横道由西往东横过翠前北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某受伤及被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吴某)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罗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珠海市人民医院急诊,后转诊至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
2015年5月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交通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罗某把驾驶人吴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48617.73元整。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1日,珠海市香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人民币135274.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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